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有哪些

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的十八类证明主要包括:
1. 身份信息证明: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,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。
2. 健在、死亡证明:确定公民生存、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,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。
3. 实际居住地证明: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,对于住户是否真正入住的情况,派出所属于不知情,因此不予出具证明。
4.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: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,对个人不予出具。
5. 身份证号码升位后是否为同一人:原号码不变,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。
6. 姓名写错: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,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。
7.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:需要乘机、取款、报名、考试等,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。
8. 偿还能力证明: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,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,派出所属不知情,因此不予出具证明。
9. 亲属关系证明: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,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,不予出具证明。
10. 婚姻状况证明: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,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。
11. 各类证件、印章丢失证明:不在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,不予出具证明。
12.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:派出所不予出具。
13. 房产情况证明:不在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,不予出具证明。
14. 招工单位让派出所出具表现证明:派出所不予出具。
15. 身份证丢失证明: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,因此不予出具证明。
16.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: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,不予出具证明。
17. 保险事故证明:不在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,不予出具证明。
18. 人员失踪证明:不在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,不予出具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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